出版印深圳市步壳印與圖書發行的常用術語(一)
(1)出版( publication)。嚴格地講,“出版詞是一個外來語。在我國首先使用“出版”一詞的當推梁啟超,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梁啟超在他寫的《汗漫錄》中,首次使用了源於日本的“出版詞。廣義的出版是指把創作的智力成果復制出來公之於眾。如書刊報出版、音像出版、電子出版等。狹義的出版可指書刊的出版、印深圳市步壳印、發行的全過程,也可單指出版社內書稿加工過程中在文字編輯加工以後的設計、發廠工作。
(2)出版社( publishing house,pres)。專門從事把智力成果經過整理加工轉化為出版物的部門。在我國,出版社都是經過主管部門的政府部門登記批準建立的,按隸屬關系有中央級出版社、地方出版社、軍隊出版社和大學出版社。按出版範圍的分工有綜合性出版社和專業出版社,有社科出版社,也有科技出版社。
(3)綜合出版社( general publishing house)。出書範圍比較廣泛,既可以出版社會科學方面的圖書,也可以出版科技方面圖書的出版社,如各省、市的人民出版社。
(4)專業出版社( specialized publishing house)。相對綜合出版社而言,出書選題僅限於一定專業範圍內的出版社。專業出版社的出書選題既可以是社會科學的,也可以是自然科學的或工業技術方面的
(5)科技出版社(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ublishing house)。出書範圍僅限於科學技術方面的出版社。科技出版社又可分為專業科技出版社,如印深圳市步壳印工業出版社;綜合科技出版社,如福建科學技術出版社。在面向大科技的前提下,專業科技出版社的出書範圍已大大拓寬。
(6)編輯。①edit,出版部門對智力成果(一般為原稿)進行設計、整理、加工,使之能夠大量復制並在社會上傳播的工作。編輯工作是一項復雜的、創造性的腦力勞動。② editor,國家為出版部門設置的中等技術職務,又分文字編輯、美術編輯和技術編輯。
(7)編輯部( editorial board,報社編輯部為 newsroom)。出版部門負責編輯業務工作的行政機構。一般情況下,在編輯部下麵按專業或學科分工,設幾個編輯室。
(8)總編輯( chief editor)。出版部門領導編輯業務工作的最高行政職務。其任務是執行國家的出版方針,領導編輯委員會制訂出版計劃,審定選題,終審書稿。
(9)三審制( three- level system for examining a manuscript)。全稱為圖書分三級審稿的制度,是我國出版社圖書編輯出版的一項工作制度。三審制是出版部門為了對書稿能否出版進行比較客觀的評價而設立的三級審讀制度。三級審讀的程序是責任編輯進行初審,編輯室主任進行復審,最後由總編輯終審。
(10)責任編輯( edit in charge)。編輯部門確定的對某部書稿負責審讀、編輯加工,直至發稿的編輯。圖書出版後,責任編輯對該書的讀者來信和重印、再版等事宜仍負有責任。